不宜将成交确认书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 转自刘双舟老师
                             不宜将拍卖成交确认书看作是一个独立合同

                                     刘双舟

    拍卖合同是由几个合同共同构成的一个合同组。拍卖活动中有四方当事人,他们之间存在三种重要的合同关系:第一种是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由《委托拍卖合同》来体现;第二种是拍卖人与各竞买人之间的拍卖服务关系,由《竞买合同》来体现;第三种是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特殊买卖关系,应当由《拍卖成交合同》来体现。这其中,《拍卖成交合同》由《竞买合同》和《拍卖成交确认书》两部分构成。

    拍卖实践中,拍卖人一般不与竞买人签订正式的《竞买合同》,往往是给竞买人发放拍卖人单方制定的《拍卖规则》和《拍卖注意事项》,或由竞买人单方面出具遵守拍卖规则的保证。在发生的拍卖纠纷中,拍卖人单方制定的《拍卖规则》有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有时会以“单方制定,显失公平”为由不予采纳,因此拍卖实践中拍卖人应当重视《竞买合同》,将单方制定的规则或声明变成双方协商一致的协议,使之成为合同条款合同的性质,这样更容易被法院采纳。

    在《竞买合同》中除了要将拍卖人为竞买人提供的服务和竞买人遵守的拍卖规则的承诺纳入外,《竞买合同》还应包括除合同价款以外的其他所有关于拍卖标的的内容。拍卖本质上是一种买卖,一个买卖合同会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合同标的、标的数量、标的质量、价款、佣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每个因素都需要通过合同双方用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确定,全部确定了,合同也就成立了。

    在拍卖会上,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实际上只确定了一个因素,即合同的价款。那么剩下的内容,比如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佣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如何确定呢?我认为,这些内容都是在拍卖前,由拍卖人与竞买人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予以确定的。这些内容都应当纳入到《竞买合同》中。

    可见,《拍卖成交确认书》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而应当是《拍卖成交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拍卖成交确认书》只涉及到成交价的问题,只需载明:买受人在拍卖人某年某月某日举行的拍卖会上以××价格竞得×标的,拍卖成交,双方签字予以确认”即可,其他内容都最好不要放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中。

    拍卖实践中,有的拍卖企业将《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同于《拍卖成交合同》,将拍卖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成交价格、交付标的的时间和地点、交付标的的方式、支付成交价款的时间和方式等内容,都规定在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中。这种情况下,《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内容并不限于对拍卖成交价格的简单记载和反映,事实上起到了记载拍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拍卖成交合同》的作用。但是这样做存在一定的弊端,由于内容太具体和全面,而在拍卖成交之前,由于竞买人还不知道自己是否能竞买成功,因此对合同内容一般不太重视,有些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前甚至根本不看《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具体内容,当拍卖成交后,拍卖人要求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时,买受人可能会对《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成交价款以外的条款提出不同意见,并可能因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而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这种情况下,拍卖人会因提供不出拍卖成交和买受人违约的证据,而无法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双方有《竞买合同》,拍卖人就可以依据《竞买合同》来追究拒签《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买受人的违约责任。这一点是容易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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