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师有宣布暂时休会的权利/ 刘双舟
【典型案例】某拍卖公司接受委托拍卖一宗土地的使用权。拍卖采取有保留价增价方式(注:保留价为3000万元),起拍价1200万元,加价幅度100万元。当加价到2800万元时,因没有达到保留价,拍卖师在连续几次询问仍无人加价的情况下,宣布暂时休会5分钟,但拍卖师刚走下台,又有竞买人举牌加价,拍卖师立即回到台上宣布继续竞价,又经过几轮竞价,拍卖现场的最高应价达到3300万元。拍卖师在三声报价后见再无人加价,于是落槌并宣布拍卖成交。之后买受人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事后某行政部门认为:“在拍卖没达到保留价时,拍卖师宣布暂时休会5分钟属违规行为,本次拍卖无效。

    【我的分析】“暂时休会”是一种不同于拍卖中止或终止的情况,是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时为了实现拍卖成交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属于拍卖主持技巧的范畴,是拍卖师拍卖主持权的具体表现。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拍卖的方式签订买卖合同,实现当事人的交易愿望。

    国家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获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主持拍卖活动。拍卖法第十四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这表明拍卖师是拍卖活动的法定主持人,拍卖师是唯一的享有拍卖活动法定主持权的主体。通过主持拍卖活动,实现拍卖成交,促成交易,实现拍卖当事人的成交愿望,这既是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目的,也是主持拍卖活动的拍卖师的首要职责和义务。

    鉴于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拍卖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需要拍卖师临场机动处理的问题,因此拍卖法对拍卖师的主持权没有进行明确限定,而是将拍卖活动的主持权全权赋予了拍卖师。拍卖法只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时有权在遵守“三公一诚”原则的前提下,采取一切不违反法律的、有利于促成拍卖成交的措施。

    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和拍卖行业惯例,拍卖师有宣布拍卖开始、结束、中止、暂停、终止的权利,有宣布落槌成交或者撤回拍卖标的权利,有决定主持拍卖的具体方式的权利,有决定确认拍卖成交方式(用槌或其他表示买定的方式)的权利,有决定拍卖标的的拍卖顺序的权利,有主动纠正自己在主持中出现的技术性失误的权利等。在拍卖中,尤其是在土地、房产等标的单一但价值高昂的拍卖活动中,由于标的价值高,参加或组织拍卖活动成本大,成交与否以及成交价格的高低,对委托人和竞买人而言都非常重要,不能轻易做出决定,需要更长的时间思考甚至需要现场打电话向领导请示或召集内部人员进行协商,因此土地或房产拍卖需要的时间较长。在出现暂时冷场的情况下,拍卖师宣布“暂时休会”,然后再继续拍卖,这是一种正当的、合理的举措,是拍卖师主持权当然内容,不应当影响拍卖成交的效力。

    拍卖法第五十条规定:“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这里如何正确理解“最高应价”是非常关键的。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其特殊性就在于“公开竞价”。一旦有新的“最高应价”,原先的“最高应价”就会自动失效,因此,拍卖中的“最高应价”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而不是静态的和静止不变的。因此,何时达到最高应价,应由主持拍卖活动的拍卖师根据拍卖现场情况自由作出合理的判断。如果拍卖师认为竞价并未达到预期的高度,尤其是连保留价都未达到的情况下,拍卖师有权也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促使新的最高应价的产生,这也正是拍卖师主持水平的体现,而不是机械地、不负责任地一律宣布“终止拍卖”或“流拍”。否则,不但委托人不满意,也有违拍卖人应有的忠诚义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拍卖人要想对待自己事务一样竭尽全力对待委托人委托的事务)。

    本案中,拍卖师有权视拍卖现场的情况宣布“暂时休会”,也有权宣布继续竞价。拍卖师刚宣布“暂时休会”,很快就有竞买人应价,这一事实正说明在冷场的情况下,拍卖师采取宣布“暂时休会”以打破应价冷场局面的措施是正确的和有效的。拍卖现场情况瞬息万变,如果在有竞买人愿意继续应价的情况,拍卖师不及时恢复竞价程序,那么竞买人有可能在他人的影响下改变注意,也为恶意串通提供了契机,因此,在有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价,拍卖师采取“暂时休会”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的情况下,拍卖师果断地选择恢复竞价程序是非常明智的和正确的,事后不断攀高的竞价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总之,拍卖师是拍卖活动的法定主持人,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暂时休会”,这是拍卖师拍卖主持权的具体体现,并不违法,也不应影响拍卖成交的效力。

Copyright 山西汇通有限公司,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晋ICP备10002944号    后台管理